江西省建築管理條例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屆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屆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of)《關于(At)修改<江西省建築管理條例>的(of)決定》修正)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加強對建築活動的(of)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and)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建築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及其他(he)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exist)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of)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yes)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of)建造、裝飾裝修(含室内裝修)和(and)與其配套的(of)線路、管道、設備的(of)安裝活動。
第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of)原則,不(No)得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and)他(he)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妨礙和(and)阻撓依法進行的(of)建築活動。
禁止任何地(land)區和(and)部門分割、封鎖、壟斷建築市場。
第四條 省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of)建築活動實施統一(one)監督管理。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的(of)建築活動實施統一(one)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築工程資質管理與許可制度
第五條 下列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of)資質證書,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後,方可在(exist)資質證書規定的(of)範圍内從事建築活動:
(一(one))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築施工單位;
(三)工程監理、招标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中介服務單位。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下列專業技術人(people)員,必須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按規定注冊後,方可從事注冊範圍内的(of)建築活動:
(一(one))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規劃師;
(二)注冊監理工程師;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
(四)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其他(he)需要(want)注冊的(of)人(people)員。
其他(he)專業技術人(people)員、管理人(people)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of)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規定範圍内的(of)建築活動。
第七條 省外單位到(arrive)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建築活動的(of),必須持有相應的(of)資質證書和(and)所在(exist)地(land)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of)介紹函及有關證書材料,向省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業在(exist)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建築活動的(of),應當依照國(country)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of)規定取得相應的(of)資質證書。
第八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本條例第十一(one)條規定向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15日内對符合條件的(of)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No)符合條件的(of)應當書面答複;國(country)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确定的(of)限額以(by)下的(of)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權限和(and)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of)建築工程,不(No)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已經辦理建築工程用(use)地(land)批準手續;
(二)在(exist)城市規劃區的(of)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use)地(land)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want)拆遷的(of),已經辦理拆遷手續,并已完成“三通一(one)平”工作(do);
(四)已按規定确定建築施工單位;
(五)有能滿足施工需要(want)的(of)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and)安全的(of)具體措施;
(七)有建設資金落實的(of)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條 下列建築工程必須實行招标:
(一(one))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of)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use)國(country)有資金投資或者國(country)家融資的(of)項目;
(三)使用(use)國(country)際組織或者外國(country)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of)項目。
前款項目全部使用(use)國(country)有資金投資或者國(country)家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land)位的(of),應當公開招标;其他(he)項目可以(by)邀請招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國(country)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At)利用(use)扶貧資金實行以(by)工代赈、需要(want)使用(use)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No)宜進行招标的(of)項目,可以(by)直接發包。
第十一(one)條 建築工程按下列規定實行招投标分級監督管理:
(一(one))國(country)家和(and)省人(people)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包括省直部門的(of)直屬單位)總造價400萬元以(by)上(superior)或者建築總面積8000平方米以(by)上(superior)的(of)建築工程,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of)總造價1000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建築工程(指在(exist)建和(and)續建各單位工程累計的(of)總造價,下同),300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由省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二)設區的(of)市人(people)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包括其所屬部門的(of)直屬單位)的(of)建築工程,以(by)及國(country)家和(and)省人(people)民政府所屬部門(包括省直部門的(of)直屬單位)總造價400萬元以(by)下或者建築總面積8000平方米以(by)下的(of)建築工程,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of)總造價400萬元以(by)上(superior)1000萬元以(by)下的(of)建築工程,100萬元以(by)上(superior)300萬元以(by)下的(of)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由設區的(of)市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三)縣(市、區)人(people)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包括其所屬部門的(of)直屬單位)的(of)建築工程,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of)總造價400萬元以(by)下的(of)建築工程,100萬元以(by)下的(of)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由縣級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and)經營範圍的(of)建築工程承包單位,不(No)得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實行合理标價中标的(of)原則。發包單位不(No)得對承包單位壓級壓價,不(No)得要(want)求承包單位帶資承包工程或者墊款施工。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所承包的(of)主體工程。對工程中的(of)非主體部分,可以(by)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of)分包單位,但是(yes)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of)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建築工程承包單位不(No)得将承包的(of)工程轉包。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及中介服務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監理制度。
下列建築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one))機關、團體、國(country)有和(and)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的(of)公共建築、工業建築、社會發展事業項目;
(二)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by)上(superior)的(of)住宅工程項目;
(三)外資、中外合資、國(country)外貨款、贈款、捐款建設的(of)工程項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對實行監理的(of)建築工程通過競争擇優确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of)監理單位,并應當與其委托的(of)工程監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人(people)員有證據确認工程施工不(No)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标準或者合同約定的(of)質量要(want)求的(of),有權責令施工單位改正。監理人(people)員有證據确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不(No)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标準或者合同約定的(of)質量要(want)求的(of),不(No)得在(exist)工程上(superior)使用(use)或者安裝,不(No)得進入下一(one)道工序施工,不(No)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No)得進行竣工驗收。
工程監理人(people)員認爲(for)工程設計不(No)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标準或者合同約定的(of)質量要(want)求的(of),應當報送建設單位要(want)求設計單位改正。
工程監理單位不(No)得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do)假、降低工程質量,不(No)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of)咨詢單位承擔。從事工程造價咨詢的(of)單位,應當執行國(country)家和(and)地(land)方工程定額、計價辦法,并參考價格指數變動情況。
第十九條 招标代理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of)資質等級和(and)經營範圍承接建築工程的(of)招标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及其材料、設備質量的(of)檢測,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of)檢測單位進行,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of),可以(by)申請複測;仍有争議的(of),可以(by)申請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核準認定。
第二十一(one)條 造價咨詢、招标代理、工程檢測等中介服務單位不(No)得出(out)具虛假的(of)報告或者數據;不(No)得轉讓中介業務。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利用(use)職權指定中介機構。
第五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的(of),建設單位在(exist)工程開工前必須到(arrive)工程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不(No)得以(by)任何理由,要(want)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單位在(exist)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do)業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和(and)安全标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實行質量責任制。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country)家标準、行業标準、地(land)方标準的(of)要(want)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文件的(of)技術交底,提供相應的(of)技術資料和(and)其他(he)必要(want)的(of)條件。
第二十五條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供應單位應當對其供應産品的(of)質量負責。用(use)于(At)建築工程的(of)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必須符合産品質量标準和(and)設計文件要(want)求。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arrive)建築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消防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築工程經驗收合格的(of)方可交付使用(use)。建設單位應當自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本條例第十一(one)條規定的(of)分級管理權限,将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文件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of)建築工程,不(No)得交付使用(use)、銷售,不(No)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exist)180日内将建築工程檔案報送工程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承包單位在(exist)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hour),應當向建設單位出(out)具質量保修書。建築工程交付使用(use)後,在(exist)保修書規定或者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的(of)保修範圍和(and)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設計、施工或者使用(use)的(of)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等方面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of),有關責任方應當承擔保修或者賠償責任。因不(No)可抗力造成質量缺陷的(of),維修費用(use)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建築工程安全生(born)産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born)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one),預防爲(for)主的(of)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country)家監察、群衆監督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體制,實行建築安全資格審查認證制度和(and)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born)産管理,并依法接受同級人(people)民政府安全生(born)産監察部門對建築安全生(born)産的(of)指導和(and)監督。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對涉及建築主體和(and)承重結構變動的(of)建築裝修工程,必須在(exist)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of)設計單位提出(out)設計修改方案,否則不(No)得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承發包合同約定,對建築工程的(of)現場安全管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one)條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born)産的(of)法律、法規和(and)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範、标準、規程和(and)規定,在(exist)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
建築施工單位在(exist)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hour),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of)特點制定相應的(of)安全技術措施;對危險性較大(big)、特殊環境中施工的(of)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有針對性的(of)安全技術措施。在(exist)城市規劃區内施工的(of),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文明施工。
施工現場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可能造成損害的(of),以(by)及在(exist)特殊環境下作(do)業的(of),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所需費用(use)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七章 建築工程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的(of)合同工期依據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工期定額執行;遇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在(exist)合同中商定,但必須确保建築工程的(of)質量和(and)安全。
第三十三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依照國(country)家和(and)地(land)方制定的(of)工程定額及計價辦法,并根據公布的(of)定額調整系數和(and)價格信息,由建設單位與建築施工單位在(exist)合同中約定。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擴大(big)或者縮小工程計價的(of)取費範圍,不(No)得擡高、壓低計價标準或者附加不(No)合理條件。
第三十四條 建築工程合同造價确定以(by)後,因人(people)工、材料、機械台班及其他(he)費用(use)發生(born)變化确需調整的(of),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依據修編的(of)工程定額和(and)發布的(of)調整系數、價格信息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建設單位和(and)建築施工單位在(exist)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of)期限和(and)質量要(want)求交付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工程價款。違反合同規定的(of),違約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招标投标的(of)建築工程,合同約定的(of)主要(want)條款應當與招标文件以(by)及投标時(hour)承諾的(of)條件相一(one)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of),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by)上(superior)2%以(by)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将工程發包給不(No)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of)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No)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of)工程監理單位的(of),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by)上(superior)10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建設單位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of),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by)上(superior)1%以(by)下的(of)罰款。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of),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of)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by)上(superior)2倍以(by)下的(of)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by)上(superior)4%以(by)下的(of)罰款,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of),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of),予以(by)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of),予以(by)取締,并依照前款規定處以(by)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予以(by)沒收。
以(by)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of),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處以(by)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予以(by)沒收。
第三十九條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h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以(by)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and)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of)勘察費、設計費和(and)監理酬金的(of)1倍以(by)上(superior)2倍以(by)下的(of)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by)上(superior)4%以(by)下的(of)罰款;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of),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承包單位将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of)勘察費、設計費的(of)25%以(by)上(superior)50%以(by)下的(of)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by)上(superior)1%以(by)下的(of)罰款;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of),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of)監理酬金25%以(by)上(superior)50%以(by)下的(of)罰款;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of),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一(one)條 在(exist)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No)構成犯罪的(of),分别處以(by)賄賂财物價值1倍以(by)上(superior)3倍以(by)下罰款,沒收賄賂的(of)财物,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處分。
對在(exist)工程承包中行賄的(of)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do)假、降低工程質量及将不(No)合格的(of)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of),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by)上(superior)10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of),予以(by)沒收;造成損失的(of),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of)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of),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by)上(superior)10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房屋建築使用(use)者在(exist)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and)承重結構的(of),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by)上(superior)1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單位對建築安全事故隐患不(No)采取措施予以(by)消除的(of),責令改正,并可處以(by)工程造價0.2%以(by)上(superior)0.5%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單位的(of)管理人(people)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do)業,因而發生(born)重大(big)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he)嚴重後果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降低工程質量的(of),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by)上(superior)5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四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No)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進行勘察設計的(of),責令改正,處以(by)10萬元以(by)上(superior)3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of),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of),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單位在(exist)施工中偷工減料的(of),使用(use)不(No)合格的(of)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的(of),或者有不(No)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标準施工的(of)其他(he)行爲(for)的(of),責令改正,處以(by)工程合同價款2%以(by)上(superior)4%以(by)下的(of)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不(No)符合規定的(of)質量标準的(of),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of)損失;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單位不(No)依法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of),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by)上(superior)2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并對在(exist)保修期内因質量缺陷造成的(of)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of),可以(by)提請相應的(of)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one))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範圍從事中介服務的(of);
(二)轉讓中介業務的(of);
(三)與有關單位串通,弄虛作(do)假,謀取非法利益,或者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of)。
第五十條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移交建築工程檔案的(of),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by)上(superior)1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五十一(one)條 省外單位到(arrive)本省從事建築活動,未向省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of),責令改正;拒不(No)改正的(of),禁止其在(exist)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建築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of)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and)吊銷資質證書的(of)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of)機關決定;其他(he)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of)職權範圍決定。
第五十三條 國(country)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索賄、行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的(of),由所在(exist)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