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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建築法

類别:公司新聞日期:2011-03-21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大(big)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一(one)節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節 從業資格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二節 發包
第三節 承包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born)産管理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對建築活動的(of)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of)質量和(and)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of)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yes)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of)建造和(and)與其配套的(of)線路、管道、設備的(of)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确保建築工程質量和(and)安全,符合國(country)家的(of)建築工程安全标準。
  第四條 國(country)家扶持建築業的(of)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and)保護環境,提倡采用(use)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and)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No)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and)他(he)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都不(No)得妨礙和(and)阻撓依法進行的(of)建築活動。
  第六條 國(country)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country)的(of)建築活動實施統一(one)監督管理。
             
             建築許可

          第一(one)節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yes),國(country)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确定的(of)限額以(by)下的(of)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權限和(and)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of)建築工程,不(No)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use)地(land)批準手續;
  (二)在(exist)城市規劃區的(of)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want)拆遷的(of),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want)求;
  (四)已經确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want)的(of)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and)安全的(of)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對符合條件的(of)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開工。因故不(No)能按期開工的(of),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by)兩次爲(for)限,每次不(No)超過三個(indivual)月。既不(No)開工又不(No)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hour)限的(of),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exist)建的(of)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of),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one)個(indivual)月内,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of)維護管理工作(do)。
??建築工程恢複施工時(hour),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one)年的(of)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one)條 按照國(country)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of)建築工程,因故不(No)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of),應當及時(hour)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No)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indivual)月的(of),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of)批準手續。
            第二節 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of)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and)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有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of)建築活動相适應的(of)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of)專業技術人(people)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of)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of)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and)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of)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people)員、技術裝備和(and)已完成的(of)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爲(for)不(No)同的(of)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of)資質證書後,方可在(exist)其資質等級許可的(of)範圍内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of)專業技術人(people)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of)執業資格證書,并在(exist)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of)範圍内從事建築活動。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of)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确雙方的(of)權利和(and)義務。
??發包單位和(and)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of)義務。不(No)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of),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of)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争的(of)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of)招标投标,本法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有關招标投标法律的(of)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建築工程發包中不(No)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he)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利用(use)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he)好處等不(No)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exist)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标發包的(of),其造價的(of)約定,須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of)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of)約定,及時(hour)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包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标發包,對不(No)适于(At)招标發包的(of)可以(by)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标的(of),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and)方式,發布招标公告,提供載有招标工程的(of)主要(want)技術要(want)求、主要(want)的(of)合同條款、評标的(of)标準和(and)方法以(by)及開标、評标、定标的(of)程序等内容的(of)招标文件。
??開标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規定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公開進行。開标後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of)評标标準和(and)程序對标書進行評價、比較,在(exist)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of)投标者中,擇優選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one)條 建築工程招标的(of)開标、評标、定标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of)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招标發包的(of),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标的(of)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of),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of)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No)得濫用(use)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将招标發包的(of)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of)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of)發包單位可以(by)将建築工程的(of)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one)并發包給一(one)個(indivual)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by)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of)一(one)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one)個(indivual)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yes),不(No)得将應當由一(one)個(indivual)承包單位完成的(of)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indivual)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of),發包單位不(No)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use)于(At)工程的(of)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或者指定生(born)産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of)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of)資質證書,并在(exist)其資質等級許可的(of)業務範圍内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of)業務範圍或者以(by)任何形式用(use)其他(he)建築施工企業的(of)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by)任何形式允許其他(h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使用(use)本企業的(of)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by)本企業的(of)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big)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of)建築工程,可以(by)由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of)各方對承包合同的(of)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不(No)同資質等級的(of)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of),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of)單位的(of)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of)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he)人(people),禁止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of)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by)後以(by)分包的(of)名義分别轉包給他(he)人(people)。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by)将承包工程中的(of)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of)分包單位;但是(yes),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of)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of),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of)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of)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of)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and)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将工程分包給不(No)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of)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of)工程再分包。
           
           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 國(country)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country)務院可以(by)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of)建築工程的(of)範圍。
  第三十一(one)條 實行監理的(of)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of)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of)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of)技術标準、設計文件和(and)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exist)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and)建設資金使用(use)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people)員認爲(for)工程施工不(No)符合工程設計要(want)求、施工技術标準和(and)合同約定的(of),有權要(want)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people)員發現工程設計不(No)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标準或者合同約定的(of)質量要(want)求的(of),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want)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将委托的(of)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of)内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of)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exist)其資質等級許可的(of)監理範圍内,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of)委托,客觀、公正地(land)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of)承包單位以(by)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供應單位不(No)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he)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No)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No)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of)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of)項目不(No)檢查或者不(No)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of),應當承擔相應的(of)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爲(for)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of),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安全生(born)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born)産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one)、預防爲(for)主的(of)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born)産的(of)責任制度和(and)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制定的(of)建築安全規程和(and)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of)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exist)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hour),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of)特點制定相應的(of)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of)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exist)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of),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of)建築物、構築物和(and)特殊作(do)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of),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of)地(land)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by)保護。
  第四十一(one)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and)安全生(born)産的(of)法律、法規的(of)規定,采取控制和(and)處理施工現場的(of)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by)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of)污染和(and)危害的(of)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one))需要(want)臨時(hour)占用(use)規劃批準範圍以(by)外場地(land)的(of);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of);
  (三)需要(want)臨時(hour)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of);
  (四)需要(want)進行爆破作(do)業的(of);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want)辦理報批手續的(of)其他(he)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born)産的(of)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born)産的(of)指導和(and)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born)産的(of)管理,執行安全生(born)産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and)其他(he)安全生(born)産事故的(of)發生(born)。
??建築施工企業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對本企業的(of)安全生(born)産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of),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of)安全生(born)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born)産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born)産的(of)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born)産教育培訓的(of)人(people)員,不(No)得上(superior)崗作(do)業。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and)作(do)業人(people)員在(exist)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born)産的(of)法律、法規和(and)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No)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do)業。作(do)業人(people)員有權對影響人(people)身健康的(of)作(do)業程序和(and)作(do)業條件提出(out)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born)産所需的(of)防護用(use)品。作(do)業人(people)員對危及生(born)命安全和(and)人(people)身健康的(of)行爲(for)有權提出(out)批評、檢舉和(and)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爲(for)從事危險作(do)業的(of)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and)承重結構變動的(of)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exist)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of)設計單位提出(out)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of),不(No)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of)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people)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one)條 施工中發生(born)事故時(hour),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people)員傷亡和(and)事故損失,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及時(hour)向有關部門報告。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of)質量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标準的(of)要(want)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of)國(country)家标準不(No)能适應确保建築安全的(of)要(want)求時(hour),應當及時(hour)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country)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of)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of)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by)向國(country)務院産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country)務院産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of)部門認可的(of)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of),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No)得以(by)任何理由,要(want)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exist)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do)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标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and)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out)的(of)降低工程質量的(of)要(want)求,應當予以(by)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of),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将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he)單位的(of),應當對分包工程的(of)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of)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的(of)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of)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和(and)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标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by)及合同的(of)約定。設計文件選用(use)的(of)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号、性能等技術指标,其質量要(want)求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标準。
  第五十七條 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use)的(of)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不(No)得指定生(born)産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of)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and)施工技術标準施工,不(No)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of)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No)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want)求、施工技術标準和(and)合同的(of)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進行檢驗,不(No)合格的(of)不(No)得使用(use)。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exist)合理使用(use)壽命内,必須确保地(land)基基礎工程和(and)主體結構的(of)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hour),屋頂、牆面不(No)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of)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複。
  第六十一(one)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of)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of)建築工程質量标準,有完整的(of)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and)經簽署的(of)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其他(he)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use);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No)合格的(of),不(No)得交付使用(use)。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of)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land)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and)其他(he)土建工程,以(by)及電氣管線、上(superior)下水管線的(of)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of)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内正常使用(use),維護使用(use)者合法權益的(of)原則确定。具體的(of)保修範圍和(and)最低保修期限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對建築工程的(of)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of),責令改正,對不(No)符合開工條件的(of)責令停止施工,可以(by)處以(by)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将工程發包給不(No)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of)承包單位的(of),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of),責令改正,處以(by)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of),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處以(by)罰款,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of),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of),予以(by)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of),予以(by)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予以(by)沒收。
??以(by)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of),吊銷資質證書,處以(by)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out)借資質證書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允許他(he)人(people)以(by)本企業的(of)名義承攬工程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of),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No)符合規定的(of)質量标準造成的(of)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use)本企業名義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将承包的(of)工程轉包的(of),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of),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of)違法行爲(for)的(of),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of)工程不(No)符合規定的(of)質量标準造成的(of)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of)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在(exist)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No)構成犯罪的(of),分别處以(by)罰款,沒收賄賂的(of)财物,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處分。
  對在(exist)工程承包中行賄的(of)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do)假、降低工程質量的(of),責令改正,處以(by)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of),予以(by)沒收;造成損失的(of),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of),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of)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of),責令改正,處以(by)罰款;造成損失的(of),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one)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隐患不(No)采取措施予以(by)消除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處以(by)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of)管理人(people)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do)業,因而發生(born)重大(big)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he)嚴重後果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want)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标準,降低工程質量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處以(by)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築設計單位不(No)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标準進行設計的(of),責令改正,處以(by)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of),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of),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exist)施工中偷工減料的(of),使用(use)不(No)合格的(of)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and)設備的(of),或者有其他(he)不(No)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标準施工的(of)行爲(for)的(of),責令改正,處以(by)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No)符合規定的(of)質量标準的(of),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of)損失;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No)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of),責令改正,可以(by)處以(by)罰款,并對在(exist)保修期内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of)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of)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and)吊銷資質證書的(of)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of)機關決定;其他(he)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and)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職權範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不(No)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of)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of),由其上(superior)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of)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人(people)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将招标發包的(of)工程發包給指定的(of)承包單位的(of),由上(superior)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of)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對不(No)符合施工條件的(of)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of),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of)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對不(No)合格的(of)建築工程出(out)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of),由上(superior)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of),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of)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在(exist)建築物的(of)合理使用(use)壽命内,因建築工程質量不(No)合格受到(arrive)損害的(of),有權向責任者要(want)求賠償。

              附則

  第八十一(one)條 本法關于(At)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and)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by)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and)質量管理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其他(he)專業建築工程的(of)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在(exist)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country)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use)外,不(No)得收取其他(he)費用(use)。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确定的(of)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of)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do)爲(for)文物保護的(of)紀念建築物和(and)古建築等的(of)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of)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he)臨時(hour)性房屋建築和(and)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of)建築活動,不(No)适用(use)本法。
  第八十四條 軍用(use)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of)具體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