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born)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将《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them),請結合本地(land)區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住房和(and)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管理規定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加強對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的(of)管理,防止和(and)減少生(born)産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born)産許可證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的(of)考核、發證、從業和(and)監督管理,适用(use)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是(yes)指在(exist)房屋建築和(and)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people)、他(he)人(people)及周圍設備設施的(of)安全造成重大(big)危害作(do)業的(of)人(people)員。 第三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包括: (一(one))建築電工; (二)建築架子工; (三)建築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築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do)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of)其他(he)特種作(do)業。 第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操作(do)資格證書(以(by)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superior)崗從事相應作(do)業。 第五條 國(country)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country)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的(of)考核發證工作(do),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of)考核發證機構(以(by)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exist)辦公場所公布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do)時(hour)限、收費依據和(and)标準等事項。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exist)考核前在(exist)機關網站或新聞媒體上(superior)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land)點、考核時(hour)間和(and)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八條 申請從事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的(of)人(people)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one))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of)年齡要(want)求; (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do)業的(of)疾病和(and)生(born)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by)上(superior)學曆;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do)業需要(want)的(of)其他(he)條件。 第九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of)人(people)員應當向本人(people)戶籍所在(exist)地(land)或者從業所在(exist)地(land)考核發證機關提出(out)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依法作(do)出(out)受理或者不(No)予受理決定。 對于(At)受理的(of)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及時(hour)向申請人(people)核發準考證。 第十一(one)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的(of)考核内容應當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and)實際操作(do)。 考核大(big)綱由國(country)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自考核結束之日起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公布考核成績。 第十三條 考核發證機關對于(At)考核合格的(of),應當自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頒發資格證書;對于(At)考核不(No)合格的(of),應當通知申請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資格證書應當采用(use)國(country)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of)統一(one)樣式,由考核發證機關編号後簽發。資格證書在(exist)全國(country)通用(use)。 資格證書樣式見附件一(one),編号規則見附件二。 第三章 從 業 第十五條 持有資格證書的(of)人(people)員,應當受聘于(At)建築施工企業或者建築起重機械出(out)租單位(以(by)下簡稱用(use)人(people)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of)特種作(do)業。 第十六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對于(At)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of)人(people)員,應當在(exist)其正式上(superior)崗前安排不(No)少于(At)3個(indivual)月的(of)實習操作(do)。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标準、規範和(and)規程進行作(do)業,正确佩戴和(and)使用(use)安全防護用(use)品,并按規定對作(do)業工具和(and)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No)得少于(At)24小時(hour)。 第十八條 在(exist)施工中發生(born)危及人(people)身安全的(of)緊急情況時(hour),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有權立即停止作(do)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born)産管理人(people)員和(and)項目負責人(people)報告。 第十九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與持有效資格證書的(of)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do)業安全操作(do)規程和(and)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違章操作(do)的(of)危害; (四)向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提供齊全、合格的(of)安全防護用(use)品和(and)安全的(of)作(do)業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培訓時(hour)間不(No)少于(At)24小時(hour);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違章行爲(for)并記錄在(exist)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确的(of)其他(he)職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塗改、倒賣、出(out)租、出(out)借或者以(by)其他(he)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one)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變動工作(do)單位,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資格證書。 第四章 延期複核 第二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爲(for)兩年。有效期滿需要(want)延期的(of),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應當于(At)期滿前3個(indivual)月内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複核手續。延期複核合格的(of),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申請延期複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one))身份證(原件和(and)複印件); (二)體檢合格證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明或者繼續教育證明; (四)用(use)人(people)單位出(out)具的(of)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管理檔案記錄; (五)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提交的(of)其他(he)資料。 第二十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在(exist)資格證書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延期複核結果爲(for)不(No)合格: (一(one))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want)求的(of);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No)再适應相應特種作(do)業崗位的(of); (三)對生(born)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of); (四)2年内違章操作(do)記錄達3次(含3次)以(by)上(superior)的(of);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of);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二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在(exist)收到(arrive)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提交的(of)延期複核資料後,應當根據以(by)下情況分别作(do)出(out)處理: (一(one))對于(At)屬于(At)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之一(one)的(of),自收到(arrive)延期複核資料之日起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作(do)出(out)不(No)予延期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對于(At)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的(of),自受理之日起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辦理準予延期複核手續,并在(exist)證書上(superior)注明延期複核合格,并加蓋延期複核專用(use)章。 第二十六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exist)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作(do)出(out)決定;逾期未作(do)出(out)決定的(of),視爲(for)延期複核合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考核發證管理制度,建立本地(land)區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檔案。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從業活動,查處違章作(do)業行爲(for)并記錄在(exist)檔。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exist)每年年底向國(country)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人(people)員考核發證和(and)延期複核情況的(of)年度統計信息資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資格證書: (一(one))持證人(people)弄虛作(do)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複核手續的(of); (二)考核發證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of); (三)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撤銷資格證書的(of)其他(he)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資格證書: (一(one))依法不(No)予延期的(of); (二)持證人(people)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複核手續的(of); (三)持證人(people)死亡或者不(No)具有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的(of); (四)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注銷的(of)其他(he)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one)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land)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country)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one):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操作(do)資格證書樣式 附件二:建築施工特種作(do)業操作(do)資格證書編号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