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At)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born)産承諾制度的(of)通知
洪建發〔2015〕137号
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住建部《房屋建築和(and)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do)規程》規定:“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供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people)及項目負責人(people)安全生(born)産承諾書”;《南昌市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one)條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hour),所提交的(of)保證工程安全的(of)具體措施的(of)資料包括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people)及項目負責人(people)安全生(born)産承諾書”。
爲(for)将此項工作(do)落到(arrive)實處,經我(I)委研究決定,從2015年12月1日起,凡在(exist)我(I)市行政區域内新辦安全監督手續的(of)建設工程項目,一(one)律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born)産承諾制。具體由各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及項目負責人(people)對安全生(born)産事項做出(out)承諾,承諾具體内容詳見附件,請各單位認真閱讀理解承諾内容,簽訂并嚴格履行承諾以(by)确保安全生(born)産。
附:1、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people)安全生(born)産承諾書
2、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安全生(born)産承諾書
3、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安全生(born)産承諾書
4、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people)安全生(born)産承諾書
5、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people)安全生(born)産承諾書
6、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people)安全生(born)産承諾書
附件 |